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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损】案例四|同等责任不代表赔偿责任相同,机动车驾驶人或承担较多责任

原告:丁某宇(死者父亲)/本团队诉讼委托人

某(死者儿子)/本团队诉讼委托人

被告:M客运公司

丁某1

R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8622日,丁某1驾驶小型轿车沿珠江路直行车道进入太平北路路口后驶入右侧车道过程中,观察疏忽,遇同向右前方丁某2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驶入机动车道,小型轿车右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左前侧碰撞,造成丁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丁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73日下午死亡。XX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认定,丁某1驾驶小型轿车违反禁止标线骑压实线分道线行驶,观察疏忽,丁某2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驶入机动车道,丁某1、丁某2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丁某1驾驶小型轿车为M客运公司所有,该车在R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诉讼思路】

代理律师在梳理证据过程中,为原告丁某宇、叶某起诉提供以下建议:

1.丁某1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R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2.XX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认定,丁某1与丁某2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但是丁某2驾驶电动车,虽有超速驶入机动车道的违法事实,但是丁某1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同等责任不代表赔偿责任相同,酌定按照丁某1承担60%,丁某2承担40%较为合适;

3.针对丁某2住院及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代理律师按照相关标准详细计算。

【原告诉讼求】

综合以上分析,原告在一审提出以下诉求:

1.R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2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强制险限额内优先受偿;

2.丁某2M客运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外按60%赔偿丁某宇、叶某各项损失723451.5元。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R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丁宇、叶骏356770.1元;M客运公司赔偿丁某宇、叶某359783.44元,M客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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