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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本团队诉讼委托人
被告:徐某
S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速运公司)
Y物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8日10时,被告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龙眠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碰撞由西向东过路行人赵某,造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三轮车所有人是S速运公司,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是Y物流公司员工,事故发生于其履行职务期间。
赵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鉴定赵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赵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360元。审理中,被告徐某主张事故发生当天其垫付原告赵某医疗费3160元;被告S速运公司则主张原告赵某出院时其公司支付医疗费5万元,另于2016年7月支付赔偿款3357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对支付的赔偿款数额各执已见,本案因此无法进行调解。
【诉讼思路】
经赵某委托,本团队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不存在争议,双方就赔偿项目和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另对被告主张支付的垫付费用存在争议,针对此点,代理律师计算了所有费用支出,列出明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97288.55元(其中医疗费52407.5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87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60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鉴定费2360元),扣除已付赔偿款83570元后,现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3718.5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原告诉求仅做些许变更,其中交通费认定为300元,护理费为8400元,支持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扣除已付款83570元后,则由被告Y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损失10858.55元,由败诉方Y物流公司支付本案鉴定费2360元。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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