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位置: 首页> 承办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邮 箱:639241150@qq.com

联系Q Q:63924115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交通人损】案例三|如何判定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标准?

原告:徐某/本团队诉讼委托人

被告:胡某

Z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

R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

第三人:J保险公司宿迁支公司

【案情简介】

2017728日,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高渡镇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湖路交叉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胡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徐某及其同车人张某受伤,车辆损坏。本起交通事故经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徐某住院费用共花费18.6万,经鉴定为10级伤残。

【诉讼思路】

经原告委托,本团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分析,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徐某事故发生前其长期随儿子居住在南京照顾孙子上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2.针对徐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代理律师按照相关标准详细计算。

【原告诉求】

原告在此建议下,于诉讼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被告Z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7923.2元;

2.被告胡某、R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共计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109538.47元,其中包括第三人垫付的费用42191.2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进过审理,对于原告诉求基本支持,判决:

1.被告Z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40273.2元;

2.被告R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庆荣各项损失63309.69元,赔偿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垫付款42191.25元。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预约咨询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预约微信:13357806798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预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