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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本团队诉讼委托人
被告:杨某
仇某
P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1日,杨某驾驶机动车碰到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责。原告在事发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审理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左膝部损伤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右踝损伤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
杨某驾驶机动车系仇某所有,仇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由杨翠琴驾驶。该车辆已在P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限额50万)。原告的前期医疗费已经获得被告杨某、仇某赔偿,其中P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0000元已经理赔完毕。
【诉讼思路】
经原告委托,本团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分析,对本案的事实不存在争议,略有疑义在于赔偿标准的计算,代理律师根据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对王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进行详细计算。
【原告诉求】
原告在律师建议下,于一审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05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4530元、交通费77元、残疾赔偿金1889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506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诉讼请求基本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调整为5500元,判决P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某46751元,鉴定费用由杨某、仇某予以返还。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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