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位置: 首页> 承办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邮 箱:639241150@qq.com

联系Q Q:63924115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交通人损】案例一|交通事故该不该赔?赔哪些?怎么赔?什么标准赔?

原告:吴某亮/本团队诉讼委托人

被告:司某

P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566日,被告司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江东北路由北向南行使至汉中门大街路口处,因驾驶不慎与由吴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吴某车辆侧翻,造成当时乘坐吴某驾驶车辆的原告受伤。经XX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认定,被告司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吴某亮无责任。事发当日,原告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案件审理中,经原告吴某亮申请,鉴定原告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建议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建议以90日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1694元。

被告司某驾驶的机动车,已在被告P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30万元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诉讼思路】

经赵某委托,本团队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不存在争议,关键在于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根据相关证据,代理律师经过详细计算,罗列以下赔偿项目:医疗费8945.86元、伙食补助费560元((17+11天)×20/天)、营养费1800元(90×20/天)、误工费24000元(120×200/天)、护理费6000元(60×100/天)、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74346元(37173×20×10%)、鉴定费169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总计122845.8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支持,对部分项目做些许调整,认定吴某亮医疗费34280.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31386.07元(包含被告司某垫付的20334.21元),判决被告R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实际支付原告吴某亮108252.86元。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预约咨询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预约微信:13357806798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预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