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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约定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是否有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李某1申请再审称,案涉《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伪造的虚假协议,李某1并不知晓,对此可进行鉴定。李某2多次说等出院后评残结果出来后再一并结算。李某1应得赔款285708.41元,大地财保徐州公司仅支付118100元,显失公平,足以证明李某2、大地财保徐州公司伪造证据。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提交《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只是证明前期已支付118100元,且认为鉴定结果费用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并未说明已经一次性赔偿结束。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1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

(1)李某1在一审时对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已经收到《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载明的118100元赔偿款,现其反悔主张未签订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但对其之前自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对其反言本院不予采信。

(2)案涉《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协议中亦约定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视为已经完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理赔,李某1和李某2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本协议是三方解决本次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李某1、李某2双方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等内容,协议中所载赔偿款项应是三方协议的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数额,而非仅限于交强险赔偿数额。

从其约定内容来看,虽然载明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视为完全履行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义务,但从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来看,远超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数额,鉴于当事人已经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协议中关于李某1和李某2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李某1、李某2双方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的约定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现李某1再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赔偿不符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在诉讼中亦以此为由进行了抗辩,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康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重点】

1、和解协议可以约定放弃诉权,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2、和解协议内容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事由的,应认定其有效,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内容来源:江苏三法所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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