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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社保部门如何认定工伤?

交警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社保部门应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依据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判断,不能简单地将交警部门的认定材料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

【基本案情】

肖某原系徐州市C禽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627日,肖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去徐州市C禽业有限公司处工作途中,沿1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01KM+7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肖某受伤,后经路人打电话报警并送医治疗。事故发生时肖凤喜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头盔,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针经公安机关调查走访、现场勘查,无法查清此事故的原因。铜山区人社局于2017512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肖某对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依据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判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已经穷尽举证能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并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判断,进而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收集的证据作出审慎的判断,且作出的判断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佐证。本案中,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涉案交通事故未能作出有效的事故原因认定。铜山区人社局仅依据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事故调查材料认定肖某所发生的涉案事故为单方事故,并根据肖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未戴头盔认定肖某承担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证据效力不能达到优势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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