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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不受民间借贷中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四倍利率的规制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1

冯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YT海安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9日,YT海安有限公司与冯某1签订《YT饲料销售合同》(YTXY-HA-QR-营销部01)一份YT海安有限公司按约向冯某1供货

2018年8月6日,YT海安有限公司与冯某1、冯某2签订《变更协议》一份,就YT海安有限公司与冯某1签订《YT料销售合同》的货款支付、合同有效期变更、担保方冯某2为保证冯某1的履行向YT海安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8年8月8日,YT海安有限公司与冯某2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为确保冯某1与YT海安公司签订的《YT饲料销售合同》及《变更协议》履行,冯某2愿意为冯某1在主合同项下的1000万元范围内的最高额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19年7月17日,冯某1就所欠饲料款向YT海安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自2019年7月起(含2019年7月),每月20日前返还15万元,直至还清款项为止,任何一笔款项到期未还款的,其他未到期款项均提前到期,且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因欠款发生法律纠纷,由冯某1承担YT海安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2019年8月9日,YT海安有限出具还款证明,同意注销冯某2的房产抵押登记

2019年9月20日后,冯某1未再履行还款计划。

【原告一审诉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冯某1、冯某2签署的《YT销售合同》(YTXY-HA-QR-营销部01)及《变更协议》;

2.冯某1向原告支付货款27899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89936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4800元;

3.冯某2对冯某1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1.冯某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YT海安有限公司货款27899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899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4倍(15.4%),自2019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

2.冯某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YT海安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元。

3.冯某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YT海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4800元。

4.冯某2对冯某1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观点】

1.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四倍利率的规制,亦即逾期付款利息加上实现债权费用可以超过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认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但本案中,冯某1只是认为逾期付款利息加上律师费、保全费超过了四倍利率上限而请求法院不予保护,并未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其主张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2.YT海安有限公司向抵押登记机关出具了还款证明,其效果是通过撤销抵押登记免除冯某2的抵押担保责任,但抵押与保证系不同的担保方式,免除抵押担保责任并不当然导致保证责任的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有在双方合意解除保证合同、主债务已清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形下方得免除。

【二审裁判结果】

冯某1、冯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内容来源:江苏三法所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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