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位置: 首页> 承办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邮 箱:639241150@qq.com

联系Q Q:63924115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租赁纠纷】案例一|因疫情要求减免房租的,不免除承租人的全部租赁期间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RH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秦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RH公司与秦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共计29个月;2020年1月15日,RH公司致函秦某要求其支付最后一期半年付房租,秦某未回复,2020年3月31日,RH公司向秦某发送通知函,告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秦某未回复,2020年8月21日,秦某通过微信向RH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可以搬离承租店铺内物件,RH公司告知其未缴纳各项费用,暂时不能搬离。2020年9月8日,RH公司致函秦某告知已经提起诉讼,2020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商铺交接单,2020年11月10日,秦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RH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欠付的费用62089.80元(租金56172元、物业管理费3100元、运营推广费1550元、电费1267.8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36384.62元(以62089.8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

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2225.11元(以392.67元/日为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

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还房屋违约金98952元(以最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2倍即744元/日为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已约定秦某应于下一个支付周期开始前15天全额付清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运营推广费的支付周期与租金支付一致,秦某未按约定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运营推广费,已构成违约。但其关于疫情期间应予减免租金的抗辩意见具有依据,根据涉案房屋具体情况及经营性质,本院酌定2020年2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运营推广费予以减免,3月至4月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运营推广费减半收取,秦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经RH公司书面通知,仍未于7日内支付,RH公司自2020年1月23日起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关于每日2‰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调整为年利率16%,对RH公司主张的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1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642.5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RH公司主张的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逾期交还房屋占有使用费18600元、违约金37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预约咨询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预约微信:13357806798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预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