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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案例一|债权转让首先应确定债权是否成立、是否确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YL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里仁乡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

2012年96日,周某与里仁乡政府就周某在泗阳县里仁乡全民创业园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事宜签订《里仁乡全民创业园标准化厂房合同》。

2012年926日至119日,就建设标准化厂房,YL公司分九次与周某签订购销合同,定购钢材用于建设。

2013年320日,周某向YL公司出具承诺书:本人周XX在里仁乡承包创亿工业园厂房和创艺佳园共使用了YL公司将近650吨钢材,价值270万元,有部分被包工头抢走,收货地点均是里仁创亿工业园,现在没有支付货款。

2013年327日,周某再次向YL公司出具承诺书:本人周XX承包里仁创亿工业园厂房和创亿佳园,已经投入大笔资金,里仁乡政府未经过本人同意就非法侵占我的财产,我现在将我的债权转让给YL公司,由YL贸易有限公司起诉里仁乡政府。

2013年217日,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泗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3314日被拘留,于2013419日被逮捕。

【法院意见】

债权转让首先应确定债权是否成立、是否确定。首先,从里仁乡政府与周某签订的《里仁乡全民创业园标准化厂房合同》内容看,乡政府约定向周某支付的并非工程款,而是当地鼓励招商引资的补贴,且建成的厂房及投资权益归周某而非乡政府,所以该合同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合同效力。YL公司以周某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其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前提是转让人应当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2013327日,周某向YL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其内容是认为乡政府侵占其合同项下的财产,周某将其索赔的请求权转让给YL公司。根据周某与里仁乡政府签订的合同内容分析,周某对按照合同约定建成的厂房有所有权,同时,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享有一定补贴。但该合同的履行由于周某人身自由现被限制而暂时未能继续进行,将来周某是否继续投资建设、周某基于其与里仁乡政府之间签订的合同能否享有债权、享有什么债权、享有多少债权尚无法确定。YL公司提出周某投资承建的“半拉子”工程已经被里仁乡政府强行侵占了,周某有权对里仁乡政府追索投资损失。对此,里仁乡政府不予认可,且YL公司直至二审中仍无证据证明里仁乡政府侵占了周某财产,故YL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YL公司以债权转让为由主张里仁乡政府支付相应款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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