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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十|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的,不能减轻其社会保险责任

原告:黄某

被告:南京HT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1967年月生,2010年2月,入职HT公司任操作工,在2018年8月20日在单位食堂就餐时,不慎摔伤,时年51岁,已达到退休年龄。2019年6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10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拾级,评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护理依赖。但HT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受伤后也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黄某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82.58元(包括社保补贴99元),其发生工伤后未再到HT公司工作。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HT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2169元。2019年10月21日,黄某就本案的相关请求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诉讼请求】

被告HT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37元(98106元/12*0.6*7)、护理费6000元(30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20376元(2782.58*12-2169*6)、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1076元(87559元/12*7)

【法院观点】

1、劳动者承诺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HT公司主张黄某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而免除保险责任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以何种标准计算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黄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双方一致认可2782.58元包含社保补贴99元,故法院确认为2683.58元,但因低于2017年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8106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年平均工资98106元计算

3、劳动者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时间

原告入职未满10年,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工资标准以黄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4、鉴定意见无护理期,是否支付护理费?

黄某虽无证据证明其护理费的损失,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肱骨骨折后需要护理,其主张2个月的护理期限、每天100元的护理费标准符合常理。

5、关于养老保险损失计算

黄某于2017年(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HT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不到15年,亦不能补交,按照法律规定,应按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2016年度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296.6元支付一个月保险赔偿,计算至2017年。

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赔偿能否减轻社会保险责任?

HT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有意外伤害险并实际理赔;其次,即使其公司为黄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但该险系商业保险,不能冲抵其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

7、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被告HT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87.5元、护理费6000元、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1076元。


内容来源:江苏三法所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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