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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十一|停工留薪期属于工伤职工法定治疗休息期间,不视为为缺勤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ZL公司

【案件经过】

2008年5月,陈某进入ZL公司从事泵车操作工作。2012年3月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陈某)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定额单价为公司薪资规定,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及标准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泵工须达到公司规定的满勤、无违章违规行为方可享受保底工资,否则应按实际计发工资。

陈某自2014年6月12日发生工伤时至同年11月30日未到岗上班,2014年12月1日,陈某回ZL公司仍在泵工岗位上班,2015年2月之后工作岗位调整至调度。

2015年4月20日,陈某以ZL公司未足额支付保底工资和加班工资为由邮寄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通知,ZL公司通过工会后同意陈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其他非正当理由均予驳回。

同年5月22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终结审理该案。陈某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确认2014年1-12月份陈某应发工资43307元,陈某自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62元。

【法院意见】

1、陈某能否主张工伤当年的保底工资?劳动者因工伤未到岗上班,停工留薪期属于法律赋予工伤职工休息治疗的法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剥夺。此期间并非因陈某的原因导致缺勤,故ZL公司应当按照薪资方案规定的52米泵工年保底工资70000元的标准支付陈某2014年的工资差额

2、陈某离职当年,能否以年保底工资计算月工资?因薪资方案规定为年保底工资,应当以年为计算单位,现陈某仅主张2015年2月至4月期间,按照每年70000元,分摊至每月计算月工资差额,缺乏依据。

3、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在实际用工管理过程中,ZL公司亦对陈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发放延时加班工资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现陈某完全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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