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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例一|公司未依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A装修服务部

被告:B公司

第三人:BC公司

【基本案情】

1994829日,A装修服务部与B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合同书,约定B公司将南京X大酒店挖掘基础土方工程交由A装修服务部承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诉到法院。20001014日,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装修服务部损失110200元并承担诉讼费2714元,合计112914元。上述判决款项一直未给付。

另B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部门为BC公司,20021231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BC公司未对B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2016421日,法院受理A装修服务部要求对B公司清算一案,BC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82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B公司目前无法查找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必要资料,清算无法进行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同时明确A装修服务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B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院认为,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BC公司作为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因B公司目前无法查找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必要资料,导致清算无法进行,A装修服务部作为B公司的债权人要求BC公司对其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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