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邮 箱:639241150@qq.com
联系Q Q:63924115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原告:A装修服务部
被告:B公司
第三人:BC公司
【基本案情】
1994年8月29日,A装修服务部与B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合同书,约定B公司将南京X大酒店挖掘基础土方工程交由A装修服务部承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诉到法院。2000年10月14日,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装修服务部损失110200元并承担诉讼费2714元,合计112914元。上述判决款项一直未给付。
另B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部门为BC公司,2002年12月31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BC公司未对B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2016年4月21日,法院受理A装修服务部要求对B公司清算一案,BC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8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B公司目前无法查找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必要资料,清算无法进行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同时明确A装修服务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B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院认为,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BC公司作为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因B公司目前无法查找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必要资料,导致清算无法进行,A装修服务部作为B公司的债权人要求BC公司对其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预约微信:13357806798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预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