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位置: 首页> 专业领域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邮 箱:639241150@qq.com

联系Q Q:63924115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无锡胚胎案——全国第一起冷冻胚胎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某和妻子刘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由于多年未育,两人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的前,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4位失独老人与南京鼓楼医院交涉,期望得到沈某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遭到拒绝。院方表示,虽然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因此无法将冷冻胚胎交给其处置。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法院裁判】

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宜兴法院一审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917日,无锡中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裁判理由】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

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某、刘某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某、刘某夫妇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    

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评价】

终审判决的大逆转,引起各方热议。著名民法专家、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这是十年来全国少见的好判决。该判决被网络称为“最有温度的判决书”。该案也入选2014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例,杨立新教授在点评时认为,此案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我国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援引学理解释作出认定并依此适用法律,更具有创造性适用法律的借鉴意义。

预约咨询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预约微信:13357806798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预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