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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把双刃剑:有爱夫妻的“保护伞”,没爱夫妻的“绊脚石”

《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其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款涉及到两个30天,但两个30天的效力不同。第一个30天是冷静期,是不变期间。第二个30天是领离婚证的期限。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813万对,离婚登记433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无疑是对近年来持续走高的离婚率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民法典之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是约束非理性冲动型的协议离婚,在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型离婚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而30日的时间规定,避免了冷静期时间太长损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避免冷静期时间太短无法达到冷静的效果。可以促进当事人确认离婚真实意思,做出妥善抉择,减少轻率离婚,从而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家暴、婚内出轨等情形。除此之外,对于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起诉离婚,不会受到“离婚冷静期”的影响。

315日,武汉市民政局最新离婚数据显示,今年1月,武汉市共受理离婚申请3096对,截至35日,经过“30天冷静期和30天办理期,首批办理离婚登记1309/月,约58%的夫妻申请后放弃登记。不可否认的是,离婚冷静期对于人们的婚姻自由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武汉这一数据的背后,是否是因为冷静期程序过于繁杂而使得双方放弃登记,又或是因为多数离婚案件都走了诉讼离婚程序仍需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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