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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

原告:张某

被告:黄某

【基本案情】

张某与黄某在2010年结婚,此后几年中,张某持续受到黄某的殴打,此外,黄某还到张某父母家对张某及其父母进行谩骂、威胁,使他们处于极端恐惧之中,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产生活。20122月,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起诉离婚。

【法院裁判】

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意图脱离黄某的暴力控制,但黄某极可能再到张某父母家施暴,甚至引发恶性家庭暴力事件,所以仅裁定禁止黄某殴打、威胁张某,不足以保障张某及其父母的安全和正常生活,有必要裁定禁止黄某在张某现居住地(张某父母家)一定距离内活动。禁止、限制其在距张某父母家的100米距离内活动,不会妨害其正常生活。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张某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黄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张某及张某亲友;三、禁止被申请人黄某在距离申请人张某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该份裁定保护期限为六个月,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与评价】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痼疾,各国司法部门在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方面都承担了一定社会责任。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5月制定和下发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开创了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方式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做法,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已被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在理念上的重大进步。远离令是《指南》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事项之一,本案系香洲区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远离令。

然而,这一制度也面领着一些问题。

其一,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司法实践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争议最大的是对未同居生活的恋人、前配偶、前姻亲等关系中的当事人,能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被限定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而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正是反家庭暴力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家庭成员关系以外,“共同生活”成为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就将许多并未同居生活的恋人、前配偶、前姻亲等排除在了暴力防治的范畴之外,只能任由其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后再予以惩处。这对社会治安环境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其二,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操性不强,类似制度的界限不明等,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认为,警察依法应当承担的协助义务,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出问题后出警协助。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拓宽至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前配偶、前姻亲、恋爱等亲密关系的所有人,而不以共同生活为必备条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保障机制,建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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