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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没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吗?

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基本案情】

2016515日,张某驾驶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沿汇龙镇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泉路交叉路口时,与在该路段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5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523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于该类免责条款仍应尽到提示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据以免责的条款为: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无驾驶证”,上述条款系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仍需对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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