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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损】案例六|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廖某、张某、王某晴/本团队诉讼委托人

被告:朱某

第三人:Z财险公司

【案情简介】

201552020时,被告朱某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沿六合区毕洼路由西向东行驶,撞到同方向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528日死亡。王某某抢救期间,由第三人Z财险公司垫付医疗费61129.0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驶离现场。该事故经交通管理局第十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15124日,被告朱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另查明,廖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晴。原告张某系王某某之母,王某某有兄弟姐妹五人,其父王某荣已在此次事故发生前去世。

【诉讼思路】

经三原告委托,本团队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不存在争议,关键在于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根据原告自述支出及相关证据,代理律师经过详细计算,暂定各项损失902692.16元(包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Z财险公司垫付款61129.0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酌情支持4000元,对未有票据的医疗费未予支持,因被告朱某已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合计865841.04元(含Z财险公司垫付款61129.04元)


内容来源: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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