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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如何固定其证明力?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3、孟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4、孟某5、孟某6

【案件经过】

孟某1、孟某3是被继承人孟某与前妻吴某之子,孟某2是孟某与前妻吕某之女,孟某去世后,有继承权的人为孟某1、孟某2、孟某3,孟某父母,诉讼过程中,孟某父母去世,作为子女的孟某4、孟某5、孟某6成为继承人,各方因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即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再审法院认为,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要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

经原审查明,孟某3、孟某1主张被继承人孟某在其去世前的危急情况下作出了“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两个儿子”的口头遗嘱,并指认主治医生王某、护士长任某、护工东某作为该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该口头遗嘱内容及三位见证人的证言对于孟某3、孟某1继承孟繁岐的遗产至关重要。但是,孟某3、孟某1并未在第一时间对该口头遗嘱及见证人的证言进行证据固定,在原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孟某3、孟某1也未提及存在该口头遗嘱,只是质疑了孟某2并非系孟某的亲生女,而在重审一审中,三位见证人亦未对该口头遗嘱的作出时间、具体内容、前因后果等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同时,孟某的父母在原一审中认可孟某2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要求平等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孟某的哥哥对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孟某3、孟某1主张依照口头遗嘱继承财产的依据并不充分。

【法院意见】

孟某的每一位子女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定孟某3、孟某1、孟某2按照份额法定继承孟繁岐的遗产,并无不当。驳回孟某3、孟某1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口头遗嘱具有法定效力,口头遗嘱面临的问题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因为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出现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口头遗嘱,比如见证人、当事人的精神状况是否能够作出口头遗嘱,另外就是见证人缺乏必要的经验,例如本案,作为医生或者护士,见证口头遗嘱超出其职责范围,见证人可能不具有作为见证人的基本素养,造成口头遗嘱无效;第二是口头遗嘱仅需要见证人,容易被有心人利用,伪造证据侵害他人权益。

因此,建议以公证遗嘱和当事人自书遗嘱为首选方式。


内容来源:江苏三法所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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