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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约定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采取渐进式支付方式

原告:周某1

被告:孟某(系周某1之母)

【案件经过】

孟某与周某2经过网络相识恋爱后即到周某2家与周某2共同生活。2009年生子周某1。孟某达到法定婚龄后于2011年4月与周某2举行婚礼,后与周胜利登记结婚。
婚前,周某2没有为孟某购买三金,亦未为孟某父母家人支付彩礼。结婚时,孟某父母亲给付孟某2万元现金作为陪嫁,后用于家庭生活。
周某1出生后,大多由孟某抚养教育,经当庭连线周某2了解,其父母亦多协助孟某抚养周某1,目前,周某1就读小学五年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一直没有从事其他工作,业余时间打牌、聊天等。
2018年1月11日,双方到铜山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周某1由周某2抚养,孟某每月给付周某1生活费1000元,周某1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双方各承担50%,直至女方终生为止;3.婚后无财产分割;4.婚后无债权债务;5.以上信息真实,如有隐瞒后果自负。双方当日领取了离婚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某自17岁即入周家生活,除了抚育周某1外,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到双方协议离婚时,经济上一无所有。抚养费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孟某没有能力按协议履行,周某2是明知的。孟某系以虚假的支付抚养费的意思表示来达到离婚的目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子女抚养协议得到实际履行,亦应维持其效力。双方认可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无需再行分割。

抚养费的约定,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孟某离婚时,一无所有,生存权优先。孟某10年没有工作,与周某2及周家形成了依附性,自养能力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自2018年1月协议离婚之时至2020年1月两年时间,周某2应让孟某适应社会,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找一个合适的住所,该两年内,抚养费由周某2个人负担,符合客观情况亦符合法律规定。自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酌定孟某每月按400元标准支付周某1抚养费,自2021年2月始,酌定孟某按每月600元支付周某1抚养费,2年后,周某1可按照孟某的收入情况予以调整抚养费的数额。

【典型意义】

抚养费书面协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应当考虑各自的经济状况,对于乙方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可以暂缓支付抚养费。


内容来源:江苏三法所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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