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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完善】增改部分词句,针对租赁合同的部分条款做立意说明

2021年8月19日,我所圣泽律师团队徐兴明主任主持团队会议,拟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在原有的版本基础上,考虑了该租赁合同在子公司的可适用性,并且针对合同的部分条款做了立意说明。

首先,作为出租方,在租赁物不存在明显缺陷或者其他问题时,具有租赁的主动权,可以选择承租方,也可以对承租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考虑合同公平性的同时,可以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制定一些比较严格的条款,但是该条款仅在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对承租方具有不公平之处,但是鉴于承租方已经违约,可能会给出租方带来一些有形或者无形的损失,所以,并未过分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其次,为了防止承租方因不了解合同等原因致其对合同有错误理解,本合同中存在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均采用加粗、加黑,并标注“特别条款”的字样予以提醒,提请合同对方当事人注意此条款的内容,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接受合同的约束。合同虽然是事先拟定的条款,但是双方仍有是否接受合同约束的选择权。

最后,合同既包括一般条款,也包括特别条款,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一般条款,但是一般条款不足以应对特殊情况时,则适用特别条款,二者不是包含的关系,也就不存在冲突的问题。


内容来源:江苏三法所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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