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位置: 首页> 专业领域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邮 箱:639241150@qq.com

联系Q Q:63924115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民事纠纷,可能涉刑!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

原审被告单位:JS公司

【案件经过】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管某为J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管某、李某(另案处理)在经营管理JS公司所属的选厂、四采区7号矿期间拖欠工人工资,JS公司在经营四采区11号矿期间拖欠工人工资,合计849,999.00元。

【一审法院】

原判决认为,JS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管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如实某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经兴隆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管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

据此判决:一、被告单位JS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已缴纳)。二、被告人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已缴纳)。

管某上诉主要提出,原判量刑重。

【二审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诉人管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谅解,因此可对管某适用免除处罚。据此,管某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维持(2020)冀08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撤销(2020)冀08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预约咨询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预约微信:13357806798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预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