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位置: 首页> 专业领域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邮 箱:639241150@qq.com

联系Q Q:63924115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汪某,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杭州HY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2003年85日,汪某设立由其个人实际控制的HY公司。同年104日,HY公司与HD影视公司签订承办演出合同和补充合同。同月4日、8日、17日,HD影视公司先后向HY公司支付演出费用共计448万元。同月21日,该节目停止录制。20031024日,HY公司以HD影视公司违约提起民事诉讼,金华中院予以受理。同月27日,HD影视公司以汪某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报案。

后东阳市公安局于2003年11月对汪某刑事拘留,同月27日移送案件。同年12月,汪某被逮捕。侦查期间,东阳市公安局追回汪某涉案款192.3452万元,冻结HY公司相关存款206.029784万元;该192.3452万元追回款发还给HD影视公司,该206.029784万元冻结款由一审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继续冻结。

2004年12月2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汪某骗取HD影视公司448万元,犯合同诈骗罪。

汪某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329日,金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62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刑事判决,内容同于一审刑事判决。

汪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5年929日,金华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汪某骗取HD影视公司222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3年121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认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能成立,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量刑偏重,建议浙江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同月19日,浙江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金华中院进行再审。金华中院经再审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遂于201466日作出刑事判决:撤销该院刑事判决;汪某无罪。


【诉讼请求】

汪某、HY公司请求依法撤销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金华中院国家赔偿决定,并决定

(1)由金华中院赔偿因侵犯汪某人身自由造成其羁押、假释期间的人身自由损失366.295212万元、职业经理人薪酬1800万元、服刑期间劳动报酬22.5153万元、社会保险金50万元等损失共计2238.8105万元;

(2)由金华中院按10倍标准赔偿追缴款损失3983.74984万元、罚金损失80万元、2003年预缴诉讼费损失37.766万元;赔偿律师费100万元、个人房租损失5万元、2011年至2014年申诉旅费30万元、其亲属经济损失200万元等,共计赔偿财产损失4452.5158万元;

(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341.9642万元;

(4)赔偿地产、互联网等经营损失9亿元。

(5)为汪某在杭州城区解决一套面积为120至150平方米商品房以及购买一辆价值50万元轿车。

(6)金华中院在淳安县、杭州市和全国级的媒体上向汪某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声誉;恢复汪某的演出经纪人、体育经纪人从业资格证及其他经纪人资格证的法律效力。

(7)依法认定HY公司的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金华中院向该公司赔偿办公租房、设备损失16万元和经营损失1亿元,恢复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律效力。

(8)依法追究侦查、检察、审判相关人员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

(9)依法追究浙江HD影视城有限公司犯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

(1)关于汪某申诉主张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汪某自20031126日被刑事拘留至201169日被假释,共被羁押2753天。国家赔偿为法定赔偿,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金华中院决定由金华中院按照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的赔偿标准,向汪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2753天的赔偿金60.488916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关于汪某、HY公司以刑事违法追缴为由申请的财产损害赔偿。汪某、HY公司申诉提出金华中院应予返还的追缴款为398.374984万元,经查,汪某、HY公司被追回和冻结的398.374984万元中,222万元经刑事追缴发还给HD影视公司,4万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余款172万余元后作为民事判决的先予执行款支付给HD影视公司。该4万元罚金及利息已由金华中院承担再审无罪赔偿责任。该172万余元先予执行款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其效力,汪某、HY公司如有不服,应当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总额的35%,故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金华中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约30%的比例,决定由金华中院向汪某支付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4)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金华中院为汪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汪某申诉另要求金华中院在本市、县和全国级的媒体上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5)汪某、HY公司申诉提出赔偿诉讼费、律师费、房租、旅费和经营等损失,为汪某解决商品房、购买车辆、恢复经纪人资格证,向HY公司赔偿办公租房、设备和经营等损失,恢复该公司营业执照效力,追究HD影视公司刑事责任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6)汪某申诉提出追究侦查、检察、审判相关人员责任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典型意义】

汪某一共提出了9项诉讼请求,最终赔偿委员会对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精神赔偿、赔礼道歉等请求,对于其他不予支持。其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有明确的赔偿范围和赔偿事由,超过该范围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司法机关的责任是明显的,本案浙江中院发回重申,二审仍然认为汪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自2005年至2011年假释,汪某服刑2753,错过了事业发展的高峰期,那么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是收入与之相当或者低于该标准,那么对误判有罪而羁押的嫌疑人能起到一定补偿作用,但是对于超出该标准的部分就显得有失公平。

经济领域犯罪与生活领域犯罪的危害性和要求的注意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商事领域的犯罪应当更加审慎,对商事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相区别,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弗朗西斯·


内容来源:江苏三法所圣泽律师团队、裁判文书网



预约咨询

联系电话:13357806798

预约微信:13357806798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栋7楼

预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