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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工资相同?

【裁判要旨】

同工同酬并非指绝对的工资均等,而是劳动分配制度相同,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劳动者素质区别规定不同薪资水平

【基本案情】

程某于2007年入职A保险江苏分公司,2017721日,A保险江苏分公司聘任程某为江苏分公司铜山营销服务部机构负责人。程某所在的铜山营销服务部为四级机构,同样处在四级机构层级的还有云龙、丰县、新沂等地的服务部。程某主张自其任职铜山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每月基本工资比其他同级别的机构负责人少4400元,A保险江苏分公司没有同工同酬,应补发该部分工资。程某向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令A保险江苏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程海涛20171月至20196月的工资差额127600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同工同酬系指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同一种薪酬分配制度,并非指绝对的工资均等。对于相同工作岗位,根据劳动者不同的工龄、职务、技能和劳动贡献支付劳动者不同的报酬属企业自治范畴,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程某与A保险江苏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的支付,A保险江苏分公司没有对程某采用歧视性的工资分配方式,程某与其据以对比人员的专业、工作经验等存在一定差异,不能以此认定A保险江苏分公司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故对程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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