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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销售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构成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马某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购买散装犬粮及假冒“宠优”、“冠能”牌注册商标的包装袋,雇佣被告人马某在浙江省湖州市XX区生产犬粮,后由被告人吴某通过淘宝网店向被害人张某、刘某、王某等人进行销售,由马某负责发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于2018年5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批准逮捕。

【裁判理由】

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马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吴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故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链接】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4、关于既假冒注册商标又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


行为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



内容来源:江苏三法所圣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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