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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一|小机器,大问题!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器,或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

2018年9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丁某伙同王某乙、柳某、徐某甲、阙某在泗阳县CF广场二楼网吧旁的电玩城摆放两台“小鱼机”、一台“庄闲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数万元。经鉴定,“小鱼机”、“庄闲机”具有赌博功能。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丁某系坦白,获利数额不大,赌博机数量不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违法所得七千元。

【法院意见】

被告人丁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贵先系坦白。经查,被告人丁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坦白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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